专利代理机构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实行审批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首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合法的机构名称;(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3)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兼营专利业务,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了不得作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4)受到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具体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3)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