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诉讼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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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己不得为诉讼行为,而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代理其进行诉讼,这一原则称为代理诉讼主义,也叫强制代理主义。它与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相对,后者是指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自己为诉讼行为。现代各国诉讼代理制度有所不同。德国和奥地利的法律规定,在合议制法院以上,采用强制律师诉讼原则;在独任制法院,以当事人诉讼为原则。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地方法院以上的诉讼代理,以律师代理为原则,以有诉讼行为力的亲属代理为例外。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合议制与独任制,都不采用强制律师诉讼主义,以本人诉讼为原则,代理诉讼为例外,代理诉讼不以律师为限。采用代理诉讼主义的国家学者认为,由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代理诉讼,既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能节省诉讼程序和诉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