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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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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外国人往往不在法院地国家,实践中形成了外国当事人可以在当地国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制度。(1)诉讼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为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内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效力;外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经公证认证;委托有重大影响事项如反诉、撤诉或和解、放弃或承诺请求、撤回上诉、加选代理人等,应有特别委托;(2)两种代理制度:①律师代理制度,包括强制律师诉讼主义如法奥,必须律师代理,当事人不参加;基本上采用当事人本人诉讼主义,但律师也可代理参加诉讼如英美日等;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②领事代理权制度:与诉讼代理不同,属领事职权之一而不是私人代理,需否特别委托依法院地法规定,苏联不需全权委托书,如本人或委托他人时即终止领事代表权;法、意则需委托书。在我国,外国人可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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