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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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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以经济案件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经济诉讼的行为。此类行为有如下特点:1、接受经济诉讼代理的律师,其全部诉讼活动,都以经济案件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案件的被代理人通常包括经济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共同原告人和共同被告人,也包括经济诉讼中的第三人。2、经济诉讼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具有经济当事人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3、代理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且持有律师开业执照的人。4、律师在经济诉讼案件中的代理,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各种诉讼代理活动,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5、律师代理经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6、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驶诉讼权利,以便法院顺利地进行经济审判活动,一方当事人可委托1至2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一方当事人有2人以上的,每个当事人可委托1至2名律师代理诉讼。这类案件一般争讼标的较大,又是双方当事人经多次争交涉无效才提起的诉讼,这就决定了律师代理这类案件诉讼的影响面广;在经济合同纠纷中,由于法定代表人往往不出庭诉讼,而是委托单位有关经办人员出庭诉讼,经办人又转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这就形成了这类案件多属转委托代理,或称复代理。复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效力。若由于转委托不明而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和转委托律师一起承担责任(律师也有一定错误的情况下)。若转委托律师在不能克服的情况下使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其事后又马上通知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转委托律师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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