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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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 which agent conduc-t)代理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之一,表示要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活动地国家的法律,用来处理代理合同法律冲突问题。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关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般认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建立的,属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便是确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多数国家采取意思自治原则,故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即是支配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但,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各国众说纷纭,其中之一便是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即代理行为履行地的法律。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9条规定:(1)如适用的法律未予指定,则依代理人按委托人为第三者明显可见的意旨而在其中行事的国家的法律,如果代理人受委托为几种行为,则依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按委托人为第三者明显可见的意旨而在其中行事的国家的法律。(2)如果依第二款规定仍不能作出法律的选择,依代理人在其中为代理行为的国家的法律。代理合同的准据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代理关系的成立,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和数额、代理关系的终止、以及在无权代理时代理人应负的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