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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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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通过它的工作人员为法人代理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的组织机构。在民商活动中,一般把代理机构看作是法人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所以,代理机构也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并执行着一定的法人职能。法人的代理机构和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以下区别:(1)代理机构是专门为法人进行民事代理活动而设立的组织机构,而不能象分支机构那样可以执行法人的其它业务职能。(2)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能通过自己的负责人为法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而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还要通过具体的工作人员代理法人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机构有的设在法人主要地区之外,有的也设在法人主要活动地区之内,如企业的供销科就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法人代理机构。(4)代理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理论上、实践上不可能成为代理人。代理机构要执行一定的法人职能,还必须通过自己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来实现。所以,这些工作人员才是法人的代理人,他们是以法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在法人主要活动地区内设立的代理机构,是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不必另行批准和进行登记手续。在法人主要活动地区外设立的代理机构,一般是负责专项代理业务的临时机构,只要有法人赋予的证件,应允许他们开展业务活动。但如果是长期性代理机构,它们的设立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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