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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诉讼

法学28 阅读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可以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由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产生。当事人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须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所委托的人、委托的事项及其授予的代理权限。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进行的讼诉行为有同等效力,其诉讼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涉及到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述等,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代理活动,应视为无效,除非有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经济和民事案件委托了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和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诉讼,也可以由代理人单独出庭代理诉讼。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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