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代理成本

编辑时间:2010-12-08 12:49:44
者详细阐述〔见波斯纳,1971、 1974;斯蒂格勒(Stigler),1971;图洛克(Tullock),1975;佩尔兹曼(Peltzman),1976〕。这种理论试图将现代政府的许多活动解释为无论为公共利益干了什么都没有任何成效——也许在合理性与议事日程的水平上除外——而仅仅是受将财富从一个集团再分配到另一个集团的企图的促动。受到恩惠的集团不必(并且非常清楚地不是)处于任何意义上的贫困状态。美国和英国的大量证据表明,与这种模式相一致,大多数政府活动将富人的财富以及贫穷者的财富再分配给受雇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构成现代工业民主中最重要和最具有影响力的集团。 国家再分配理论暗指调控理论:制定和实施这种调控主要是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这实际上也是施蒂格勒和佩尔兹曼的政治市场中的调控供求理论(施蒂格勒,1971;佩尔兹曼,1976);它同时还是有关调控代理“捕获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设”的基础,是波斯纳关于“调节税收”理论的基础,也是塔洛克“求租”理论和“过渡性粮食捕获”理论(见波斯纳,1971、1974;图洛克,1975)的基础。 3.放松管制与准自治非政府的困惑。有关管制和放松管制的文献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几乎全发生在美国。它忽略了其他的国家、其他机构等的做法。维因加斯特·菲奥里纳(Weingast Fiorina)把管制代理看做是服务于国会议员和参议院需求的理论,还没有在国会体制中得到实际应用〔见菲奥里纳,1982;维因加斯特(Weingast),1984 〕。菲奥里纳有关“责任转移”理论只有当某些责任不清晰时才有实际作用;在议会体制中,责任是一清二楚的:统治者总是对所采取或未采取的措施负责。然而,这种具有模糊职权范围的半独立管制机构在英国、加拿大和法国这样的议会制国家中却是非常普遍的。此外,令人疑惑的是,在德国这样的形式却没有,在那里,多数是在部长之间或在其直接领导或监管下进行的,他们直接对议会或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因此,当这种现象为人所理解后,任何公法理论,无论是规范性的还是实证性的都是片面的,是尝试性的。 管制对于一些自我追求的集团在总体上无效率但有用的理论,其一种含义是,如果被管制对象可以克服交易成本,并组合成联合体,他们就能击败收益者并比他们支出得更多。最近几年来,类似的事情常常发生,首先是发生在70年代末期美国的放松管制,然后于20世纪80和90年代扩展到其他工业国家。 基勒将施蒂格勒和佩尔兹曼关于管制需求模式进行了扩展,这样,可以对放松管制的需求进行分析〔基勒(Keeler),1984 〕。为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所变化,基勒的理论得到政府的支持;美国电信业、卡车业以及铁路业的放松管制做法可以用来解释:当受惠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集体利益下降后取代了早期的(政治)平衡,而与此同时,成本变得对于消费者——失败者——更透明了。 由于议会制下准自治非政府的存在的困惑对于任何行政法理论都是十分重要的,建立某些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基勒模式(暂时)稍加改进,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关于所有玩家进行的有关政治程序本身的政治系统论模式。现实社会中,由于管制低效率的问题十分严重。当代民主社会中,人们对政治冷嘲热讽也是非常平常的,即使是那些根本就没有学过政治分析学的人也会认识到利用政治手段作出经济决策的做法往往导致十分荒谬的结果,而且有时候人们的注意力的确放在政治程序本身。当上述情况发生时,由于利益集团的压力而产生的政治均衡就非常脆弱;在新产生的均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联合体可能会立法,要求准自治非政府组织在实施其调控时应该采取不同于日常政治压力的手段。如设立准自治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机构可以指示该政府按成本一利润标准来运作。 这种情况下,按照佩尔兹曼的管制议会成员的直接利益论就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权利请求,而实际上,议员和部长们的任命权范围无疑会因为管制的变化而受到很大的约束,但类似这样的情况却正好符合特定形式的菲奥里纳关于责任转移的模式(见菲奥里纳,1982)。 在这种经修改过的转移模式中,立法者和公民的惟一动机是提高其自身的福利。允许管制代理机构决策的吸引力是,立法者可以逃脱非偏向性决定的责任;当这类情况超过选举人信用的滑动量但有利于选区时,立法者往往会支持此类决策;但立法者 的做法会恰好相反,因为当选区选民大都成为受益 人时,该立法者通常将信用滑动量看得比责任转移 更重要一些。 将上述责任转移模式稍加修改,就可以得到一 种称之为公共利益责任转移的模式——假定所有的 玩家仍然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但公众被认为了解政治程序。如前所述,当大众舆论具有反馈作用并暂时将政治缺陷看做是正常的事情时,上述情况经常发生。这种情形下,选举人会要求得到一个将现时问题与将来政治控制隔离开的决策机构。在这样的时间内,立法者就会在尽力满足其选举人要求的情况下转移责任,不过仍以使其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在间接地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总体上看,该政治体制的行为与一个很容易受到暴力侵犯但又不打算买枪来保护家庭的人没什么两样。 与此模式相类似的范例是可以找到的。当今调控过程中最有趣但又很少有人注意到的现象是在如今的政治市场中建立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来避免决策无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加拿大运输委员会,它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其目的在于摆脱党派政治的影响,对铁路运价和其他事项进行决策。加拿大的铁路运价一直是人们抨击的对象,在经过半个世纪的政治决策后所堆积起来的荒谬做法越来越被受益人明白。因此,他们设立了加拿大运输委员会,有意在决策过程中摆脱政治的压力。由于铁路本身具有垄断性,有的做法人们认为很正常,但如果将成本一利润标准进行应用,就可以避免垄断带来的不足,并同时得到通过市场可以取得的效果:有效分配资源。就此有限意义而言,建立铁路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进行一般非调控运动的先驱。如果法院或行政法专家们在准自治非政府先于政治调控之前可以作出明智判断的话,充分了解政治调节手段的运行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重要性从20世纪70年代的一个案例,即在英国审理、在“比较行政法”中加以讨论的“空中列车”中可以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