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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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equent ratification of unau-thorized agency)“无权代理的否认”的对称。又称“承认”。指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后,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发出的,表示愿意承受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享有的这种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的权利称为“追认权”。追认一经被代理人作出即成立,无须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同意,即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以口头、书面或默示等形式行使追认权均可,法律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即使无权代理行为是要式行为,追认行为也未必一定要采用同样方式做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从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时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无权代理,不愿追认此无权代理行为时,应向代理人或相对人做出明确的否认表示,否则视为追认。英美法规定追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代理人在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②追认权只能由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时指出的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行使。③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已取得法律资格的人,未出生的胎儿、未成立的法人均无追认权。④被代理人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时必须了解无权代理的主要内容。参见追认后的代理。(张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