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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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ial of the agency without au-thority)“追认”的对称。指被代理人就无权代理行为向代理人或相对人发出的,表示不愿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否认的权利叫否认权。否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故只须被代理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的同意。否认权的行使不得采用默示的形式做出,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否认一经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确定地不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否认权,有利于结束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不确定状态,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张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