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越权代理
法学22 阅读
(agency of bill beyond authority)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使被代理人负责增加票据义务的代理行为。如代理人擅自增加票据金额、提早到期日等等,对于越权代理的责任问题,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其越权代理部分与上述无权代理相同。这还可以理解为,越权代理人一旦有越权行为,则成为票据债务人,也应向持票人先履行债务,然后向被代理人请求偿还其合理代理范围的利益。实际上,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不一样,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证明自己可以免责,则就可以以此对抗一切持票人,责任全由代理人承担。而越权代理只是被代理人可就越权部分负责。这样,就产生同一票据债务的分离,即持票人必须就同一票据债权分别向两人甚至更多人主张其权力。这给持票人带来麻烦,所以持票人应先向越权代理人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然后越权代理人确实无履行债务能力时,持票人也可直接向被代理人请求权力,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关于这一越权代理的偿还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我国在立法时应予考虑,以减少债务纠纷。(乔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