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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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 of bill act)简称为“票据代理”。指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被代理人委托的人行使票据行为的代理。有广、狭两义。狭义的票据行为代理是指票据上已表示有代理关系,即票据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被代理人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用被代理人的签名或记名盖章的行为。广义上的票据行为代理还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签名或记名盖章,完成票据行为的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由此代理人自行承担票据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若无代理权时,就成为票据伪造。这时也适用表见代理和追认的规定,但若适用表见代理时,所保持的相对人的范围,是仅限于票据授受的直接对方,还是包括以后的取得人,尚存有争议。 (张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