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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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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uthorized agency of bill)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即它是一种具备了代理的形式要件而缺实质授权的行为。票据的无权代理并不意味行为无效,这是与民商法不同之处,票据无权代理仅要求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责任,而代理人直接对其签名行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履行票据上的责任后,所取得的权利内容上与本人所享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一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8条规定:“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汇票者,应自负汇票上之责任。无权代理人履行付款责任时,取得与本人同一之权力。”《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第11条规定:“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支票者,应自负发票当事人之责任。无权代理人履行付款责任时,取得与其所欲代理之人同一之权力。”承担票据无权代理的责任的条件是:①必须有代理人自己以签名盖章于票据之上。②须未经授权。③要求代理行为无瑕疵。 (乔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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