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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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 of necessity)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法的专有法律术语,属于实际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虽未经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客观情况的需要依法取得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必需的代理权通常是一人受托照管他人财产时,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保存此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如承运人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出售委托人易于腐烂的货物。必需代理属于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但取得必需代理权相当困难,英美法院对代理人是否享有必需代理权的认定,采取从严掌握的谨慎态度。根据英美判例,代理人享有必需的代理权须具备下列要件:①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和商业上所必需的;②代理人无法同被代理人联系以期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③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张礼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