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代理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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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算外轮代理企业经营代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会计科目。交通部、财政部1989年12月25日颁发,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本科目作了如下规定:(1)外轮代理直接费用的项目和内容规定如下:①工资;②职工福利基金;③材料;④低值易耗品摊销;⑤折旧费;⑥修理费;⑦水电费;⑧租赁费;⑨差旅费;⑩业务票据费;⑾取暖费;⑿外宾招待费;⒀出国人员经费;⒁劳动保护费;⒂其他。(2)经营外轮代理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直接计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先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月末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3)月份终了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利润——外轮代理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以用表结方式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结转“利润”科目。(4)本科目应按照代理业务种类和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