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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代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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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当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代为行使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能代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如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继承人将遗产转赠他人,或者捐献,或者显失公平地折价让与他人等。(郑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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