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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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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的委托、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定,便产生民法上的代理。在我国,人们通常把代理分为以下几类: 1.委托代理。也叫委任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委托 (委任)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行为,称为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有被代理人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 作为委托代理的基础的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 被代理人授与代理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授与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称为代理委托书或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应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进行。被代理人向相对人为授与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也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撤销也必须通知相对人,始能发生撤销代理权的效力。代理权可授与一人或数人。代理人为多数时,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如法律或授权书没有特别规定,则认为数代理人进行共同代理,并须共同负责。 2.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如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如基于工会与其会员间的组织关系,我国劳动立法规定工会可代理会员签订集体合同和参加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等。 3.指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国家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所以能用命令及指定的方式为他人指定代理人,这仍然是以国家的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为根据的。故指定代理实属法定代理的范畴。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另外,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代理形式,这就是“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转托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 由于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代理人一般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授权,或在紧迫的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才能转委托第三人进行。 设立再代理时,代理人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不可能时,则应在事后通知被代理人,并告知有关再代理人的必要情况。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和严格代理制度。 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时,在代理人与受转委托人之间便发生了再代理的关系,受转委托人为再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选任的责任,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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