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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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根据之一,是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中可能产生偏差,就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因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串通,即在主观上有恶意、有过错。代理人和第三人都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3)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有三种情况:一是未经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行为人与第三人都有责任,如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就没有责任;(4)因代理行为违法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如被代理人知道委托的事违法,代理人也知道仍进行,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作违法而不制止,则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