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代理
编辑时间:2010-12-05 15:24:27
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之一,派遣国的领事在其驻在国以代理人的身份保护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 (1)领事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2)领事代理是以私人身份进行的 领事对这种代理行为不享有领事特权;(3)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或当事人自己承担起保护自己权益的任务时,领事代理即应终止 。 领事理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代理制度。1963年4月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8和第9款规定:领事“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十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各国之间签订的领事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原苏联与东欧一些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外国公民可以在苏联由领事代理诉讼,如果苏联公民缺席并且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案件,苏联领事也有权在其居住国的机关代理诉讼而无需特别的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当事国,也承认领事代理制度。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领事条约,如《中美领事条约》、《中意领事条约》等都规定了领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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