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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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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cy in partnership)合伙人相互之间实施的代理。任一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受。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是大陆法国家民法限制合伙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均规定无论合伙人是否有选任合伙负责人,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均有共同的代理权,这一规定一般为强行性规范,合伙人违反此规定而自行做出的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代理也作了类似规定。(张礼洪) 合伙的成立(founding of partnership)两个以上的人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余分配和损失承担等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使这一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合伙的成立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各当事人就组成合伙的各个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合伙即成立,该协议就是合伙成立的凭证,并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的成立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就合伙成立所需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合伙即告成立。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公民之间组成的合伙不需要办理法律手续。如果合伙经营工商业活动,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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