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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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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转委托、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需要,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托他人。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认真负责地完成代理任务,不得把代理权转托给他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基于转委托而取得的复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设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原代理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原代理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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