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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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例如: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西德汉堡武沙公司订立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二公司都是这个涉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吉林省分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西德武沙公司享有收取货物的权利,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实践中,做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有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有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某些场合本国国家和外国国家也可能以国家的名义做为主体,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本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除某些特殊限制外(如我国规定某些人员因工作关系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只要按本国法律规定具有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就可以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如何确定某人与外国自然或法人问题,各国通常采用排除的方法来解决,即不具有内国国籍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为外国人。各国都依照本国国籍法的规定,来确定本国公民的国籍。对于一个外国人应具有哪个外国国家的国籍问题,在实践中,一般以该外国人所持的护照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