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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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nationalTax Cancelling and Remitting) 指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纳所得额中加以抵免。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能抵免。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第五,实行限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抵免。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异住国的税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居住国政府只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