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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代表大会和国际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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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际的组织章程。由1906年11月社会党国际局全体会议提交1907年斯图加特代表大会通过,共6条。第1条根据1900年巴黎代表大会批准的条文,规定参加国际代表大会的条件为:(1)一切承认以下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组织:生产和交换手段的社会化;工人的国际团结和行动;由组成阶级政党的无产阶级为社会主义夺取公共权力。(2)一切站在阶级斗争的立场上并承认政治活动即立法和议会活动的必要性,但不直接参加政治运动的工会。章程规定每个国家的各政党和组织组成一个支部。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为:一般按人进行表决,如有3国代表团要求即按国家进行表决。各代表团享有的票数不等,从2票到20票,由国际局根据它们所代表的党员人数、该国居民人数、该国社会党的政治力量和工会组织、社会主义合作组织的力量来确定,并随情况的发展进行调整。章程还规定了社会党国际局及其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办法、驻地、各国党应交纳的经费等,强调国际局应继续执行代表大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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