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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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相互确定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广义国际公约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一切书面协议,包括条约、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规约、盟约、专约、换文、宣言等;狭义仅指以国际重大问题为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以不同根据可作多种分类。按主体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按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教等。其特征(1)以书面形式作成;(2)以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主体;(3)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国际法为依据,并对缔约方均有约束力;(4)违反条约者要承担违反国际法责任。国际条约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最古老的国际条约是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与赫梯王穆瓦塔尔缔结的和约。19世纪30年代战争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条约制度的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出现,条约作为国际法制度而广泛运用。1969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0年1月27日生效),对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解释、保留、修改等作了全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