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起从国际法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国际刑事规范的总称,泛指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协议、最低标准规则和惯例中有关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监狱法的规范。 国内法中某些罪与刑的规定以及有关效力的规定,与国际刑法有密切的关系。在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法只有通过国内法才能起作用。因此,国际刑法涉及的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有国内法。 刑事实体法的实施,不能脱离程序法。国际间的法律冲突,不仅存在于实体法范畴,而且存在于程序法范畴。因此,国际刑事规范既包含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在国际刑法未划分为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诉讼法以前,所谓国际刑法便包括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而且,其中程序法的产生早于实体法。 由于国际刑法还未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学理研究主要致力于专题研究,因此,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仍未成为公认的独立学科。1986年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在意大利召开的“国际刑法学教学国际讨论会”上,部分学者即持异见。国际刑法学属于国际法学的分支学科,还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国际上也存在分歧。多数学者赞成前一主张。 历史发展1872年美国的和平协会,1889年西欧的国际刑法学会,1900年大陆法系国家举行的国际比较法大会以及 1926年在瑞士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委员会等,都曾提出过制订国际统一刑法典的建议,但是由于当时缺乏实际需要,国际刑法规范不多,这一设想无从实现,响应的人很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交通运输条件大大改进,国际上的人员交往、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从而犯罪的传播加速,形式增多,跨国犯罪大量出现,有必要加以控制和预防,尤其是为了惩罚和制止侵略战争和屠杀人群的罪行,陆续出现了一些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各国利益所必需而又可能实施的国际刑事规范;各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应增多。 本世纪70年代起,一些国际学术团体,如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社会防卫协会、国际犯罪学协会、国际刑事与感化基金会和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等,十分重视国际刑法的研究,有关的专著和论文层出不穷。它们向联合国提出立法建议,拟订公约草案,甚至委托美国著名学者巴希奥尼教授草拟了篇幅庞大、内容广泛的《国际刑法典草案》,提交联合国审议。 基本内容 目前,国际刑法规范主要出自联合国系统,由其所属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等根据成员国或刑事方面的国际学术团体提出的建议或草案制定。 实体法规范 大体包括:①大部分国家认为应予惩处的国际罪行。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肯定为国际罪行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联合国《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的灭种罪;国际联盟《禁奴公约》、联合国《关于修正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和《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所规定的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联合国《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种族隔离罪;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规定的侵害外交人员罪;联合国《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空中劫持罪等。国际上早就公认,其后又经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明确规定的海盗罪,也属于这一范围。有些国家还以公约或条约形式把某些虽主要发生在国内,但可能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罪行宣布为国际犯罪,例如伪造货币、拐卖妇女、贩运毒品、散布淫秽图画文字等。这类文件大都规定缔约国承担惩治这些罪行的义务,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有效地追诉;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属此类。②某些在性质上不属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的行为,由缔约国协议,按国际犯罪来处理。例如,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所规定的罪行。 程序法规范 这类规范一般不独立成法,多与实体法规范规定在同一公约或条约内。也存在个别例外,如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国际刑法的程序法规范一般涉及:①刑事管辖,特别是解决普遍管辖、多重管辖或双重管辖的问题。由于刑事管辖原则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世界主义之别,各国规定不一,在处理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公海上犯罪、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管辖问题时,情况十分复杂,需要有国际协议加以调整。例如,有关空中劫持罪的三个公约,在这方面就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②引渡。这是最早出现的国际刑法内容之一。国际间已存在许多有关引渡的公约、条约、协定;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关可引渡的罪名、引渡客体、引渡条件、引渡顺序等,有待国际协议的进一步调整。③司法协助。刑事诉讼上的司法协助,包括案件侦查、人犯缉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至判决执行等,国际间早已有许多多边或双边的条约和协定。有关国际犯罪的一些公约和条约,一般也包括有司法协助条款。 监狱法规范 近年来,国际刑法规范逐渐扩展到监狱法领域。例如,1957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核准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所通过的《罪犯移管模范规则》和《外国罪犯待遇》的草案,都属此类。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青少年司法管理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也有一些涉及少年监禁的规范。目前正委托专家起草研议中的《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草案》,更属于监狱法的范畴。 争论问题 国际刑法已经历酝酿和产生阶段,目前正在逐步配套成型,但离完整妥善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许多问题尚在激烈争论中。主要的有: 渊源 焦点是:国际刑法的渊源除国际法律文件和惯例外,是否包括国内法(主要是刑法)的相应规范。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 主体 焦点是:就权利主体而言,除国家以外,个人是否可成为主体,是否有权直接诉诸国际法庭;就义务主体而言,国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惩处。前者,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后者,学者争持不下。但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9年提出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规定国家应对严重违背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等四个方面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在于这种责任的内容为何。 管辖 焦点是:对国际刑法涉及的罪行,是否应实行普遍管辖原则。不少学者认为,只有对某些严重危及整个国际社会或多数国家的利益的行为,例如战争罪、灭种罪、空中劫持罪等,才容许实行普遍管辖原则,否则将导致侵犯各国主权。 审判与执行 焦点是:是否有必要和可能建立某种具有超国家权力的国际刑事审判权和执行的机构。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作肯定的主张。 法典编纂 焦点是: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是否有可能制定一部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付诸实施的国际统一刑法典;如果可能,应该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还是仅限于集成现有协议的法典。目前对此持稳妥态度的学者占绝大多数。(余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