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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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国际公法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国家形成之后,当国家间有了交往并达到相当的规模,就产生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公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此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的政治性组织,在特定的范围内与条件下,也是国际法的主体。2国际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调整的事项都具有国际性。3.国际公法是由许多国家制订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无不是国家之间协议的结果,或是经过国家的同意、认可。4.国际公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的。在国际上没有超国家的机关强制实施国际公法。现代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为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除此之外,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还有:民族自决原则,即一切民族都有不受外来干涉、决定自己的命运和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执时,争议各方有用和平方法解决的义务,不诉诸战争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凡符合主权平等原则的现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符合条约规定的保留条款外,缔约各方都必须忠实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行使条约规定的权利,不得有任何违反,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国际公法是辨明国际上大是大非的标准;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确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国家执行对外政策的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