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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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ustom)国家之间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则。它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被视为国际法的重要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这一渊源规定为:“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有两个主要特点:(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类似的行为;(2)被各国普遍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从历史上看,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在当代国际法的渊源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作用。如外交使节法和海上国际法的很大部分都起源于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有所不同。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狭义的惯例则仅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都包含着各国重复的类似的行为,其区别在于是否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是具有拘束力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