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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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范围活动的各种团体中取得国际法人资格者。特别是象联合国和各专利机构这种正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已被确定,由基础条约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为缔约国所默认,其国际法人资格是得到承认的。除此之外的团体,其国际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是成问题的。到20世纪,由于国际范围的活动复杂化,增加了各种国际性组织。其中,以国家为成员根据条约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当然是担任调整各成员国政策的传统机构,而由国际投资办理公共性业务的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也称国际法团体),其国际法人资格也是得到承认的。其次,对国际民间团体是否给予国际法人待遇还是个问题。这些团体是由私人倡议而成立的,是为实现有关多数国家的教育、学术、宗教、文化、经济的利益的社团、财团,它们本来就是其总部所在地国的国内法上的法人。但是也有人认为,为了保障这些团体的国际性宗旨和活动,有关国家不要把它单纯地当国内法人来对待,应尊重其国际性作用,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最近,还有一种“国际联合企业”,它是根据政府间条约成立的,其成员是政府或公私事业单位。这种由国际投资经营一定工商业的企业(称国际业务机构),具有股份公司或公营造物法人形态,与历来政府间国际机构不同,但是根据基础条约,被承认具有国际法上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豁免权,它是一种新的国际法人。不过这一点现在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