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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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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negotiable instrumentslaw)即在国际间适用的票据法。票据为商业活动工具,随商业信用流通于国际之间,然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对票据的流通极为不便。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开始了票据法的统一运动。从1880年起,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学会提出过几次统一法草案。1910年及1912年,荷兰政府两度在海牙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1910年会议由德意两国提议,由荷兰于海牙召开,参加者有31国,拟定统一国际票据法草案88条及票据统一有关条约草案26条。1912年会议参加者37国,将第一次会议草案酌加修改,制定统一票据规则共80条,并制定统一票据公约共31条,该会议另议定支票统一规则共34条。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工作遂告停顿。1919年国际联盟成立,票据法统一运动重新进行。1930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两次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与支票法统一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公约及附件《统一支票法》。票据法统一运动终于取得一定成就。签字于上述公约的国家事后多根据统一法修订本国已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德国与日本均于1933年修改或制定票据法与支票法;法国于1935年修订其商法典第1篇第8章关于汇票与本票的规定,并另行修订支票法;瑞士于1936年修订其民法典第5编《债务法》中有价证券部分。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与支票法基本上趋于统一。英美两国未参加上述公约,其票据法未能与大陆法系各国统一。(苏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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