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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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的存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国际习惯也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经过各国重复类似的适用和对其法律拘束力的认可,并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今天所谓的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不成文法”,其原则、规则和制度不依赖成文法律文件来表现。总的说来,国际习惯法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形成:(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为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判决等;(3)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为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国际习惯法不仅是国际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渊源,也普遍适用于国际经济、政治领域。在WTO中,国际习惯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韩国政府采购案”中,专家组指出国际习惯法普遍适用于WTO成员间的经济关系。此类国际习惯法在WTO协定未排除的范围内得以适用。换言之,在不存在冲突、不协调或WTO协定没有的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国际习惯法适用于WTO的各项协定。这种国际习惯法在经济领域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条约的解释上。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第3.2款,各成员认识到“……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被认为是构成此处所谓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并得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援引。(朱榄叶、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