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责任
亦称“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即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损害他国利益时,加害国必须承担责任。国际责任分为两类:(1)直接责任。侵权行为是国家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引起国际责任时,由国家直接承担。(2)间接责任。侵权行为由未经国家授权的私人所为或由国家纵容而引起的国际责任时,国家是间接责任者,对直接行为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国际责任在形式上表现为四种:(1)政治上的责任。在法律上不法行为国要承担包括被限制主权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2)道义上的责任。可由不法行为国向受害国表示遗憾、道歉、对负责人员或肇事人员予以适当处分和惩罚等。(3)物质上的责任。如给予受害国以物质赔偿或恢复事物原状等。(4)刑事上的责任。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世界和平的国家应承担刑事责任。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胜利国对德国和日本实行军事占领,审判战犯等。国际责任有两个构成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如果一国行为已被排除其不法性,该项行为的国际责任也随之消除。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便排除了不法性,不构成国际责任。如我志愿军赴朝作战。(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行为国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是为了保卫本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对抗或自卫行为的,可以免除行为责任。如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或者该国无力控制,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使该国无法履行国际义务或作出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均应排除其行为的不法性。如航空器发生故障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4)危难与紧急状态。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所负国际义务的行为,也应排除其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