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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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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外国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优先权的一种。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作为要求国际优先权的基础是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后的首次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国际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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