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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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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危害国际社会或违背国际义务,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国际犯罪必须是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国际犯罪不仅仅是对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犯罪,而是对全人类的犯罪。国际犯罪的危害性往往表现为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危害,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对最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以及对其他国际社会公认的共同利益的危害。●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事法规或惯例。这一特征揭示了国际犯罪的法律特征。国际社会各成员国主权平等,把某种行为宣布为国际犯罪,并不仅仅是哪一个国家的意志的体现,而是国际社会的公认。这种“公认”是确认其国际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标准,是认定国际犯罪的法律依据。国际刑事法规或惯例调整的不是一国内的社会关系,而是国际社会关系。由于国际上不存在统一的立法机关,并且没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刑法典,因此,国际犯罪违反的主要是主权国家间针对有关刑事问题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约、公约、协议或惯例。●国际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由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其理由如下:第一,罪与罚是两个共生现象,凡犯罪行为都应客观受到刑罚,没有刑罚也就不存在同犯罪作斗争。由于没有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的惩罚目前是由各有关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实现的,如许多国家奉行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第二,1971年国际刑警组织与联合国缔结了一项特别协定确认,各国国内刑法中的共同性条款应当成为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也就是说,在各国国内刑法中有关谋杀、盗窃、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等共同性犯罪的条款,应成为国际刑警组织在国际合作与之进行斗争的法律依据。既然国际社会已对国内实体法规范予以确认,由此可以认为,目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中已包含具体刑罚的规定。第三,国际司法实践也贯彻了惩罚原则。如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军事法庭以及许多国家对劫机犯的审判和惩处等国际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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