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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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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国际调解”。由国际和解委员会调查当事国提交的争端问题,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较新的方法。起源于规定国际和解委员会有关规则的条约。主要内容为:(1)缔约国间的争端不能以外交方式解决的,除依规定保留外,均应提交和解程序;(2)和解委员会分常设的和特设的两种;(3)委员会任务是弄清争端问题,并设法让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4)委员会审查争端事件后,应将解决争端的条件通知当事国各方;(5)和解工作在一定的期间内结束,结束时起草一项记录。与调停不同,和解委员会无权主动提出和解而须在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于它后才能查明事实和提出解决办法。调停则是调停者促成和参加或主持当事国间的谈判并提出解决争端办法。与国际调查的不同处在于,国际调查仅限于调查争端事实,之后由争端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和解则是在调查争端事实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与仲裁和司法解决的区别主要是,和解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及和解建议不像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那样具有拘束力。和解可作为单独的程序或作为仲裁的初步程序;可出于自愿,有时也可出于强制。和解程序规则或由条约规定或由和解机构本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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