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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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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各国为协调和促进劳动立法,改善劳动关系,通过组织和加入国际性劳工组织,协商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的总称。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潮产生于19世纪初期,但直到19世纪后半期,由于国际工人运动日益高涨,这一思想才得到不断发展。1890年3月在德国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有关劳动保护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就星期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龄、青年工的每日最多工时、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及限制做夜工、保护矿工等议案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这些议案。但由于内容空泛,未能发挥国际公约的效力。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立法协会,该协会在1905年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政府批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由美、英、法、日、意大利等国共同起草并通过了《国际劳动宪章》。在该宪章中,确立了国际劳动法的九项原则:(1)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其宗旨必须合法;(3)工人应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程度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应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保护十四岁至十八岁男女未成年工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适用于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做到待遇平等;(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法的实施。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又通过《费城宣言》(即《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又提出了十项原则:(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保证工人有最充分发挥技能与成就的职业;(3)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移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及调动工作的方便;(4)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政策,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维持一切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5)承认集体谈判,发展劳资双方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7)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8)保护儿童福利和妇女的劳动;(9)提供充分营养、居住条件和文化娱乐设施;(10)提供教育和保证就业机会均等。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数百个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上述原则为指导的。国际劳工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即在各该国产生法律效力,建议书则仅供会员国制定国内劳动法时参考。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已批准了部分有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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