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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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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从经济的角度分析、研究能源法思想与精神的理论和观念的总和。从经济角度分析能源法的思想和精神是基于三个基本认识:(1)能源法的根据是经济内容和结构。能源问题从很大程度上主要表现为经济问题,这就决定了能源法应把经济内容和结构的决定作用放在第一位,要求能源法及其制度功能和实际效果全面体现经济规律和规则的内在要求。当然,作为能源法根据的决不单是经济因素,还包括能源、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及技术创新的水平等,但这些因素都直接受经济制约,或者构成经济现象的要素,或者为经济现象所决定。(2)能源法是经济发展的保证。能源是关键性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如何实现能源的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和制度。(3)能源法与经济相互制约共同构成能源法的思想。经济因素对能源法的决定作用及能源法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保证,不仅使能源法体现了丰富的经济内容,又有经济可行的认识基础,所以,能源法经济观不仅是能源法的经济分析,更是能源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能源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能源持续发展观 能源持续发展观是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法及其制度安排,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用以保证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持续发展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核心。 能源市场供给观 能源市场供给观是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财产权制度,确定财产权主体,界定财产权界限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体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价值取向。能源市场供给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基础部分,是能源法及其制度结构的主要理论依据,被广泛适用于能源法及其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如能源资源法律制度、能源产品法律制度、能源供应与贸易法律制度建设。 能源市场规制观 能源市场规制观是在承认能源市场供给观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规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确定行政权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规制范围和程序,保证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供给不足的同时代表公共选择,用以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政府规制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能源法及其制度特别是能源行政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适用主要包括能源行政主体制度、能源政府规制基本制度建设,以及协调政府对社会能源总供给的控制,保障能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稳定。 能源技术创新观 能源技术创新观是承认技术对能源和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财产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以及平均先进能源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安排,激励能源开发利用者进行技术创新,用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费用的理论和观念。能源技术创新观是能源法经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贯穿在能源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中,是能源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肖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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