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驴助手

可再生能源法

知识百科20 阅读

调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保证可再生能源有效供给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尚未有专门的成文可再生能源法,有关的立法工作正处于酝酿和前期准备阶段。 可再生能源法调整的可再生能源关系有两种:(1)开发利用者、政府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在政府组织下,开发利用者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进行技术创新,在自身获益的同时,外化经济性,保证可再生能源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关系是可再生能源法调整的基本内容。(2)开发利用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制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政府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如计划、财政手段、行政指导等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引导,保证其健康稳定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制关系是可再生能源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能源供给保证的可再生能源不仅数量大,消耗后能恢复,而且无污染或少污染,这使可再生能源较数量有限和污染严重的非可再生能源相比具有无限的开发利用前景。然而,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具有数额大、回收周期长、风险性强、社会成本高而无利可图等特点,客观上挫伤了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为了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和未来的能源供给,社会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投资,都必须研究可再生能源技术,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借助相关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予以推进。(1)保证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制度可以使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连续化、制度化,不仅有稳定的投资来源,也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方向,而且保证投资环境,避免和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和重复,减少政府风险和经济风险。(2)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一方面要使开发利用者有利可图,从财政刺激、财务刺激中寻求技术创新的实惠;另一方面使之有紧迫感,从技术标准、规范、技术信息的约束中得到必须技术创新的警示,使开发利用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中作出技术创新的抉择。(3)管束政府依法行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和技术创新都有一定的超前性、社会公益性和外部经济性,这种性质决定了政府出面的领导和组织是其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制度对政府行为的安排,就能使其规范化,并在具有透明度的同时,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和合理化、经济化的程度。 (张璐)

知识百科 ·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