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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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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8日以“总统令”公布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能源供应、能源使用与查核、罚则、附则等5章,共30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调整的对象,主管机关及发展能源特种基金等。如规定,能源范围包括石油及其产品、煤炭及其产品、天然气、核子燃料、电能及其他指定为能源产品者。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地方为各级政府。为了发展能源研究得由中央主管部门设置发展特种基金,原订计划,加强能源的研究发展工作。该项基金使用效果如何得专案报告“立法院”。 规定能源供应、使用与查核等内容。在规定能源供应方面指出,能源供应事业供应能源,应遵循“中央主管机关关于生产、调节、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经营资料、设置能源储存设备、储存安全存量等。在使用方面,法律规定,能源用户应遵行中央主管机关关于节约能源及能源使用效力之规定,并要实施能源节约使用办法,按节约的目标或规定的数量进行使用。并依法申报请求使用储备的数量等。 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规定,对能源供应单业违反规定供应能源者,主管机关责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处以罚款。此外,对违反申报资料及管理人员设置,违反储存义务、违反节约能源规定等行为的也分别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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