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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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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和公民之间在节约能源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能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重于调整能源利用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外的节能工作是在1973年—1975年和1979年—1982年两次能源危机的压力下进行的。许多国家根据本国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的特点,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节约能源法律,从而有的放矢地加强了科学管理。例如,西德颁布了《节能法》(1976年),法国制订了《省能法》(1974年),日本有《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1979年),美国则由《节能法案》、《煤炭转换法案》、《电价变革》、《天然气价格》和《能源税》5个法令组成《国家能源法》(1978年),苏联制订了《国民经济中燃料、热能和电能消耗定额的基本条例》(1979年),罗马尼亚发布了《关于正确管理和降低电能、热能和天然气消耗的法令》以及《关于合理消费燃料和经济管理车辆的法令》(1979年)等。在各国的节能法规中,有的规定控制用能设备,加强房屋隔热,降低室内采暖标准;有的规定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减少耗能大的产品的生产;有的规定减少街道照明和广告用电,改变电影、戏剧与电视时间;有的规定促进技术进步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还有的国家采取了对节约能源进行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对浪费能源者实行罚款等等。所有这些对指导各国开展节能工作,缓解本国能源短缺,大力压缩石油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我国节能工作从1979年开始起步到1983年,5年累计节约能源1亿2千5百多万吨标准煤,平均每年节约能源2500万吨以上。节能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方针,是一项基本国策。1980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一系列节约能源的法规。例如,根据“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工作方针,为了节约能源,大力压缩烧油,国务院于1980年10月起连续颁布了5个节能指令。为了指导全国工矿企业和城市搞好能源管理,向管理要能源,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和结构改革,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原国家能委于1981年5月拟定并颁布了《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1985年国家经委制定了《全国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在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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