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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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与需方签订的供应、使用能源的协议。一般包括供用电合同、供用气合同和供用热合同。主要法律特征是:(1)合同的供方当事人为特定主体。非特定主体,如电厂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所,非煤、电、气、热供应单位,均不得签订合同;(2)供应合同关系的客体是特殊能源,其产供销同时完成、不能储存,因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根据能源生产的使用情况统筹安排;(3)具有较强的计划性。能源供应合同是转移财产的特殊供应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主要条款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1)用能指标;(2)供应方式;(3)供应质量;(4)用能时间;(5)收费标准;(6)合同有效期限;(7)违约责任;(8)其他必要条款。供方的主要权利和需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用能时间和要求,按指标安全使用;接受供方的监督检查,并接约定交纳能源使用费;需方对其管理使用的设备、线路设施等负有维护保养义务。需方的主要权利和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安全供应;因故限、停供应,应事先通知需方;定期或不定期检修需方的使用设施,进行安全使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