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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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Charter Treaty1994年12月缔结的条约,条约名称是《欧洲能源宪章条约大会最终法案》,有五十多个国家在法案上签名。其成员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内的大多数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的成员。条约以促进能源领域的长期合作为宗旨,出于能源互补和共同利益而确立法律框架。条约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贸易、投资及其他与能源相关的事项。法案第3条规定,成员同意促进商业条件国际市场准入,并且逐渐形成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条约在附件中也规定了环境发展相关的问题,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环境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每一个缔约团体都应该采取经济有效的方式使其境内所有能量循环中的行为对境内外环境的有害影响最小化,并且适当考虑安全问题。为实现这一点,每一个缔约方都应尽力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或最小化环境退化。缔约区域内的污染者应原则上负担污染成本(包括越界污染),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不破坏能量循环或国际贸易中的投资。(王雪华、张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