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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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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夷馆”。清代来华外商在广州寓居之所。清政府为了限制和监督外商的活动。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了《防范外夷规条》,规定外国商人在广州必须住在官府指定之行商商馆中。商馆共十三所,周围筑有高墙,与中国居民隔离。为十三行行商所有,按国别分租给外国商人,行商并负责管束稽查。清政府规定,外商来到中国居住在本国商馆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接受行商管理;不得携带军火、弹药入内;不许任意闲逛,如需外出,必须有行商及通事陪伴,妇女不许进入;中国一般民众亦不许出入商馆,以免互相勾结。但外商与行商、通事勾结,常将各项规定视作具文,商馆遂成为其走私、侵略之据点及庇护所。道光二年(1822)广州西郊大火,除丹麦、荷兰、新英国三馆外,其余各馆均被焚毁,后重建。咸丰七年(1857)英国侵略军炮击广州,各馆均被击毁,夷为平地。(卷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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