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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16——固定资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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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于1982年3月,本公告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规定如下:(一)企业在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内应包括:(1)所有用于生产、供应商品或劳务、向他人出租、进行行政管理的有形固定资产以及用于维修这些资产的有形固定资产。(2)为了替换使用而购置或建造的有形固定资产。(3)并非用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有形固定资产。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财产租赁权,在某种条件下,也可包括在固定资产之内。金额较小的工具、模具等,可以合并计算,也可以作费用处理。(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历史成本记帐,也可以按重估价值记帐。(三)在按历史成本记帐时,会十处理规定如下:(1)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括买价以及该项固定资产可供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2)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包括各项资产的直接支出和应分摊给各项资产的一般工程费用。(3)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为公正价值,或为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并加减以现金收付的或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差额。(4)为改进现有固定资产的性能,使其未来收益得以增加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调增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5)毁损的固定资产和停止使用等待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帐面净值调减到可以回收的金额,其差额应在收益中列支,等待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6)处于清理中的固定资产,或企业不再能从其使用和清理中获益的固定资产,在财务报表上应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除。(7)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中发生的损益,应在利润表中予以反映。(四)按重估价值记帐时,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固定资产的重估价,应按类或选项重估。进行选项的依据应予说明。(2)在按类重估时,该类固定资产经过重估价后的帐面净值不能高于其可以回收的金额。(3)固定资产重估价升值时,其重估价日的累计折旧不能转作收益。(4)固定资产重估价所增加的帐面净值,应以“重估价盈余”列作股东权益。如果这一增值与过去重估价时已列入收益的减值有关,并且低于该项减值。则可以转作收益。固定资产重估所减少的帐面净值,应直接在收益中列支,当这一减值与过去重估价时已转入重估价盈余的增值有关,并且该项增值尚未冲转,则可按该项增值的额度在“重估价盈余”中冲减。(5)按重估价值记帐的固定资产,因改进、毁损、停止使用等待清理和正在进行清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按历史成本记帐的固定资产相同。重估价固定资产的清理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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