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
又称为会计控制。会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维护会计主体财产、资金的完整无缺、有效利用以及资金运动合法性的全部活动。会计部门对生产经营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监督、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目的在于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考核、评价,保证企业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同时也督促各种会计主体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 违法监督,即对会计主体的违法、违纪收支行为以及虚假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目的在于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监督的主体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1985年以及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均将“会计监督”规定为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要求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拒绝办理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这些要求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地位之间不协调。1999年修改《会计法》,把会计监督构造为在一种制度框架下常规运作的监督形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2)外部审计制度,即由独立的第三人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3)以财政部门为主进行的会计检查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除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机关进行的会计检查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刘 燕 曾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