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
简称“科目”。会计工作中为归集、记录、监督各种经济业务,对会计要素所作进一步的分类。如将资产分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负债分设“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长期借款”等科目;所有者权益分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等等。会计科目是设置帐户的依据。有一级科目(又称总帐科目)、二级科目(又称子目或类目)和明细科目,分别据以开设总分类帐户、二级帐户和明细分类帐户。在我国,为使各个行业基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便于综合和分析利用,一级科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上面所列的会计科目,都是一级科目。二级科目是介于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之间的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核算的资料,比一级科目为详细,比明细科目为概括。如在“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可分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垫付款”等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再按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常把帐户称为会计科目。同时由于帐户是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开设的,并须标明有关的会计科目作为帐户的名称,因此,会计科目也常将它理解为帐户的名称。科目“会计科目”的简称。一级科目见“会计科目”。总分类帐科目即“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见“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见“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表 简称“科目表”。是对一级会计科目(也有包括二级科目)的类别、编号、名称所作的规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会计科目表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所作的规范化规定,称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我国财政部于1993年制定的各个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都包括有“会计科目表”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对各个行业所属企业的会计科目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和使用作了统一的规定。科目表“会计科目表”的简称。 会计分录简称“分录”,又称“记帐公式”。对每项经济业务按照复式记帐的要求,分清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并列示应借、应贷(或应增、应减,应收、应付)的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帐簿以前,先分析经济业务,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并便于事后检查。会计分录有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是指一个帐户的一方(如借方,增加或减少方,收入或付出方)和另一个帐户的一方(如贷方,增加或减少方,收入或付出方)相对应的分录。例如,在借贷记帐法下,从银行提取500元现金时所作的分录是:借“现金”500元,贷“银行存款”500元。复合会计分录是指一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或几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一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相对应的分录。例如,在借贷记帐法下,用银行存款购入原材料4 000元、低值易耗品500元时的分录是:借“原材料”4 000元,借“低值易耗品”500元,贷“银行存款” 4 500元。当然,也可能有几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相对应的复合会计分录。不过这种分录的帐户对应关系不很明晰,不易了解经济的内容。分录“会计分录”的简称。记帐公式即“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见“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见“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