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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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年度的规定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即与日历年度相一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并闭等原因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 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抵扣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凡应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本期是否实际收到货币资金,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应由本期收入补偿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已经在本期实际支付货币资金 均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对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四)应作收入处理的规定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五)税款的货币计算单位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额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