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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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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公元420——589年),中央朝庭在尚书之下设有比部,掌法制诏书、律令、勾考等事宜,并兼负审计监察职能。南朝实行黄白籍登记制度,凡侨户入白籍,土著居民入黄籍。黄白籍由地方和中央财计部门掌管,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以防止伪籍冒名免税户逃避缴纳赋税。根据《南齐书·虞玩之传》记载:“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检得实,方却归县。”这说明黄白籍的编报,审核均有一定的程序和办理方法。北国时,大行台度尚书苏绰(公元498——546年)制定计帐、户籍之法,把编户之法同会计结合起来,对于充实国财,资助军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周太祖极为重视推行此法,规定地方官吏各不通六条(治心身、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敦赋役)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周书·苏绰传》:“其牧宋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成官。” (杨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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