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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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保险企业的保险业务活动会计信息为生的一种金融会计。其主要内容是:核算和监督保险收入、保险费用和损失赔偿的情况及其经营成果,以便保险企业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资保证。保险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由于保险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要求,保险会计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会计的特点:(1)分险核算,统一计算盈利。保险会计在核算中,对国内财产保险业务、涉外保险业务及人员保险等三大业务,采取分别管理、分帐核算的方式,即各险分别立帐、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别反映业务收支和各核经营成果,在年度终了时,要统一汇总计算经营成果,确定利润总额。(2)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即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属于下一年度有效保障的保险费。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是根据纯保险费(用于保险人履行给坟保险金义务和建立给付保险基金的保险费)计算的,考虑经营保险业务的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分配,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保险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保险业务年度是不一致的,保险企业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将未到期保险单的保险费提存转帐,作为下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充作准备金,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总准备金的积累。为了应付发生将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巨大赔款,必须通过长期的积累,建立一笔巨大的总准备金。这样,保险公司的利润就和一般企业的利润不一样,不能在当年全部分配掉,而必须提出一部分采作为积累总准备金之用。因此,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也和其他企业一样,办理决算,核算年度利润,但实质上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是要通过较长的时期采进行核算和考核的。 (杨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