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
调整因科学技术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科技法是法律体系中 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 科技法的内容相当广泛。它包括规定国家科技政策、组织机构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选择、技术发展预测和科技宏观决策程序的法律规范;规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从财政上支持、资助科学研究的法律规范;规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法律规范;规定体现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规定推动技术迅速转让、反对阻碍技术进步的法律规范;此外还有规定技术培训和扩大国家间科学技术交流的法律规范等。 对科学技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调整,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特别是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使社会经济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此外,世界范围的原料与市场争夺不断加剧,技术垄断和专利竞争也愈演愈烈。这些都促使世界各国进一步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法律调整,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把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作为自己的财产确定下来,并凭借法律手段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应地,科技法作为一个综合法律部门便迅速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对科学技术进行法律调整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有关的科技法律规范还不能适应中国科技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的科技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科学技术法学的研究也已起步。 科技辅助人员 直接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科技辅助人员直接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具体从事有关的辅助工作,如秘书工作和有关的行政工作等。科技辅助人员是科学技术队伍中不可缺少的组织部分。在科学技术队伍中合理配置科技辅助人员,对发挥科学技术潜力,提高科研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科学技术活动只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并不视作科技辅助人员,如清洁工、门卫、司机等等,这些均列入勤杂人员。